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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司法案例进行考察,并结合分析现行法律对债务加入的规定,从而发现债务加入的司法和立法均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债务加入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从而更好的与其他相似制度进行辨识,并明确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债务加入的司法和立法现状。债务加入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普遍存在认定不清、与其他相似制度相混淆以及认定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的问题。《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债务加入以及与其他相似制度如何辨识上仍然规定不明确。第二部分:分析债务加入的基本理论。能否认定为债务加入,必然要明确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债务加入应当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加入的债务应当具有同一性,原债务人不免除责任。债务加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加入协议,此时第三人负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享有拒绝权。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加入协议,此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也无须通知债务人,但当债务人知晓时可以表达异议。当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分别签订协议且在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债务加入对第三人的影响最大,应当由第三人选择履行,但在两个协议均约定不明时,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以最大责任财产来认定。第三种是第三人单方承诺加入债务,该单方承诺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也可以只加入部分债务,从而仅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部分:债务加入与相似制度的辨识。第一是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没有改变当事人结构,只是在原来的债务人中增加了新的债务人。而在债务转移中,不论是部分免责或是全部免责的类型,当事人结构都发生了变化,原债务人部分退出或者完全退出债的结构关系。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则必须经过同意。债务转移中担保随债务移转而移转,而债务加入中担保仍然有效。第二是与保证,保证具有从属性,债务加入仅在产生上具有从属性,成立之后就具有独立性。债务加入注重效率性,而保证更注重安全性。保证人承担责任往往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而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与原债务人具有同一顺位。第三是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第三人不是合同主体,而债务加入人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代为履行不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应当通知债权人,且债权人享有一定的异议权。第三人代为履行中追偿权由原债务人享有,而债务加入中追偿权由加入人享有。第四部分: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第三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应当尽可能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根据内部关系的具体约定来分析,没有明确约定且不存在内部基础法律关系时,可以类推适用有关连带保证人求偿权的规定。第三人不能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但可以向其他共同加入债务的人追偿。债务加入人行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既包括实体抗辩权,也包括诉讼时效等程序抗辩权,也可以在通知债权人之后,以自身地位产生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第五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