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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质量不断下降,环境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为改善环境状况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这种形势下,环境刑法也应运而生。由于我国刑法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是最近几年的事,很多理论问题尚未形成共识,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具有明显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997年《刑法》第一次设专节对破环资源保护罪进行了规定,这表明了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的决心,拉开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序幕;2002年《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两个环境犯罪的新罪条款,并对原有的两个环境犯罪条款进行了修改,使我国环境刑法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总的来说,我国环境刑法仍存在环境犯罪种类偏少、刑法介入角度不到位、刑事法网薄弱等不足。与此同时,对环境犯罪的研究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潮,理论界对环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环境刑法的价值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什么,环境犯罪是否属于危险犯,因果关系怎样认定,是否要规定严格责任等。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环境刑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趋势已是历史的必然,作者基于对以上等问题的认识,详细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希望能为环境犯罪的研究增添微薄之力。 全文包括前言和正文两部分,约三万字。 前言部分简单陈述了作者写这篇文章的动机和意义。 正文分为如下六部分: 一、环境犯罪的概述。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分析了“环境”的定义、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指出给环境下定义时应以自然为中心;同时,通过归纳环境犯罪的特点,给环境犯罪作科学的定义,旨在让人们对环境犯罪形成一个感性认识。 二、环境犯罪的客体。作者评论了关于环境犯罪客体问题的各种观点,指出从环境问题的本身出发,环境犯罪的客体应为环境权。国家为了维护环境的良性关系,规定了公民在享有、使用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各行为主体能遵守法律制度,认真履行和承担保护、利用环境的义务,合理享有和行使环境方面的权利,则能使环境处于良好状态。环境犯罪正是行为主体违背法律规定,不正确履行义务导致的。对自己环保义务的不履行,就是对他人环境权的侵犯;在侵犯他人环境权的同时,又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危及了人与环境的正常关系.所以说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环境权。这种观点不仅突出了该类犯罪客体的特征,又将一切环境犯罪行为包括在其中,能全面概括环境犯罪的内容和比较客观地体现环境犯罪的实质。 三、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环境犯罪的行为方式、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从破坏环境资源的手段看,可将环境犯罪的行为分为破荆于为和污染行为.作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不能由不作为构成。从环境犯罪的行为状态看,理论上可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由于现行刑法的环境犯罪多数属于结果犯,针对这一问题的分歧不大,所以本文对结果犯涉及较少,而主要探讨是否存在行为犯和危险犯。作者认为不应设立行为犯,因为在环境犯罪中,只有在危害环境的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或危险时才应加以惩罚。同时由于环境犯罪,尤其是污染类环境犯罪的特点,作者认为立法上应设立危险犯,以便在危害结果还没有发生时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更大力度地保护环境。在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中,作者着重分析了疫学因果关系,并指出其有促进环境和生态保护、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减少并防止污染发生的作用,符合我国刑法的目的,所以是摆脱司法困境和打击环境犯罪的最佳选择.作者同时指出在使用疫学因果关系时应加以如下限制:(l)只有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才能适用;(2)起诉方仍然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 四、环境犯罪的主体。环境犯罪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作为环境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对非自然人,即单位能否成为环境犯罪的主体,理论界存在争议.作者通过讨论指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社会产生的新型犯罪,不能套用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而必须建立以个人责任和法人整体责任相结合的刑法理论.绝大多数严重危害环境的事故,是伴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如仍恰守自然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的主张,就会使许多环境犯罪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单位应成为环境犯罪的主体. 五、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环境犯罪的故意形态、环境犯罪的过失形态、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污染环境的犯罪,在主观上多出于过失,也有间接故意,但一般不会有直接故意。在环境犯罪的故意形态中,只要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有盖蒸蒸鹭撇 即成立故意犯罪。 危害结果一般都有 发生置之不理,所 ,所以破坏环境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