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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资源的需求程度与日俱增,尤其是对石油这一能源,对其巨大的需求使得人们对它的开发已从陆地走向了海洋、从近海迈入了深海。有关研究显示,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油气资源位于海洋覆盖的海底与大陆架内,而半数以上的资源又藏于深海。面对此种状况,各个国家都将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列为了本国能源领域的重要战略部署。面对石油开采活动越来越频繁、开采范围的扩大,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风险也在增加。加上海水本身流动性强的特质,海水中的污染物质会随着海洋的流动向其他海域扩散,极易对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造成跨界污染。这样一来,“开发本国资源不导致他国损害”的国际法原则便会遭到损害,相应的国际赔偿责任便会产生。关于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体系中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给予规定。虽然目前的现状很尴尬,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等已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表现了出来。尽管其规范相对较为原则性,但是他们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对研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却有着巨大的意义。近些年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石油污染事故,如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事故、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等,给国际社会甚至全人类一次次敲响保护海洋环境的警钟,催促国际社会尽快建立统一的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国际赔偿的法律机制。实现在石油开发油污损害领域对海洋环境的迅速保护,保证发生损害后受害者以及受影响国可以有一个标准的法律依据追究石油开发企业及所属国的国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造成的损害完全处于我国的领海范围内且已通过国内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是类似事故在未来也极有可能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领海衔接处,造成严重的跨界油污损害。况且,海水本身流动性的特质也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类似油污损害事故的影响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水洋流的交互流动,将损害扩张到其他邻国境内,对他国造成影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弥补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赔偿领域的国际法空缺,本文立足于海洋石油污染的现状,从石油污染国际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征出发,分析国际赔偿责任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时,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范围内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实现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受污染损害主体的利益。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论述,区别传统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海洋石油开发活动的特征认定海洋石油开发活动造成的跨界油污损害属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规制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在国际社会中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相关立法的缺失,以及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国际法基础。第三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希望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任形式、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由于涉及跨界损害须由国家对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后对我国的影响。为了完善国内法的规定,实现对受害者充分赔偿,有必要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自己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了避免海洋油污损害的发生,还需要更加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在跨界领域的作用。应加强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损害的监管与处罚力度,从而促使石油开发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与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