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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被誉为是市场经济的宪法,反垄断法制度包含“三大支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其中之一。经营者实施的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中,搭售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例如商家的套餐销售、礼物促销等。搭售虽然是常见的商业销售方式,也有可能产生压抑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影响。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科技的日新月异,搭售行为也不只是单纯的组合销售,而是产生多种不同的创新形式,且更加隐蔽和复杂。但我国反垄断法目前对搭售的规范较为原则和模糊,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此所做出的判断基准也并不明确,我国反垄断法及其执法机构是否能够有效地规范搭售行为,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尝试以近两年发生的典型搭售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搭售的分析,来探讨经营者的不告知行为能否构成违法搭售,且明确了该行为构成违法搭售所需的要件,并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搭售行为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思路。本文的研究内容除引言外分为三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两个典型的搭售案例,提出该案情反映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议题,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及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反垄断法规制不告知行为的原因,包括不告知行为损害消费者福利,保护消费者福利的现实需要及反垄断法规制不告知行为的优势。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经营者的不告知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违法搭售。首先对搭售进行释义及对搭售协议形式的分析,其次探讨了不告知行为构成搭售的先决条件,并对不告知搭售行为合法性进行评析,明确了其构成违法搭售所需的要件。第三部分是提出完善反垄断法对不告知搭售行为规制的建议。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其一,提升消费者福利保护的地位;其二,构建我国反垄断法消费者诉讼制度;其三,弥补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