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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查裁判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机关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理解决由此产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案件的诉讼。民事诉讼则是人民法院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因而,各自遵循的法律依据、法律原则以及处理案件的诉讼方式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两者分属于平行并列的诉讼体系,特点鲜明,功能大相径庭,在保护的利益方面更是各有侧重。行政诉讼属于公法调整范畴,民事诉讼属私法调整范畴,通常情况下他们是各自分别进行的,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按照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的行政职权不断扩张,私权领域已经被行政权广泛地渗透,私法关系处处被行政公权力干预,致使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发生交叉、关联,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能够引起多重法律关系,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发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从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在审判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频繁出现。如何完善构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概念引申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涵义,同时举例阐述了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类型。第二章分别对国外或者其他地区关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方式、处理此类案件的国内司法审理现状以及学者专家的理论观点三方面进行阐述,以此表明域外关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各有千秋、各有所长,而国内立法尚未作出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学界观点层出、尚未统一,司法实务界的做法更是莫衷一是。第三章就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进行框架性分析和理论性分析,说明如何处置此类案件已经成为当今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构建此类案件的审理模式大胆提出设想,我们可以借鉴域外成功的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解决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障碍问题,探索解决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途径,以全面、正确并高效地一并处理解决具有行政、民事双重性质但又紧密关联的案件。只有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被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被最大限度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