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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事务的日益繁杂,政府的行政职能也相应地不断扩大,行政法治自然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在日益强调行政法治的今天,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对象的不特定性、影响的广泛性和适用的反复性都要求必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否则就会无法可依,行为无序,社会必将出现混乱局面。在行政管理中,数量庞大、与公民权利和义务联系更加密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成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