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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贴现是198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制度,至今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2018年1月2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保单贴现定义、经营规则、信息披露和报告及保单贴现业务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也开始迈出我国推行保单贴现试点的步伐。虽然国外保单贴现交易的开展由来已久,实践较为丰富,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健全,但我国的保单贴现正处于试点推广阶段,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理论上对保单贴现的认识也并不深入。目前对保单贴现交易的研究大多停留在论证我国开展保单贴现交易的现实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上,缺乏对法律上可行性的分析。此外,各类研究也并没有从法律上分析保单贴现各个模式的性质,对保单贴现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也缺乏研究。美国对于保单贴现交易的研究由来已久,其研究多集中于保单贴现的发展、保单贴现经营业务的性质等。我国台湾地区在大陆之前已经开始研究、引进保单贴现交易制度,因继受大陆法系的法学传统,台湾地区学者更倾向于从民商法尤其是保险法的角度对保单贴现交易进行法律定性以及交易结构设计。本文在吸收借鉴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文献查阅、历史比较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保单贴现进行研究。通过分析保单贴现契约与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对保单贴现的交易设计进行解构。另外,本文也将针对保险法相关制度对保单贴现交易的约束与限制提出协调方案,对保单贴现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提出防范措施。本文第一章从介绍保单贴现的概念入手,对保单贴现的交易模式以及各模式下的交易流程与参与主体分别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在交易模式方面,保单贴现涉及间接与直接两种不同的交易模式。在参与交易的主体方面,保单贴现有贴现人、贴现购买人、贴现供给者等多种参与主体。本章内容为文章后续内容展开的基础,故做一叙述交代。本文第二章从分析保单贴现直接交易模式与间接交易模式下保单贴现契约的法律性质入手,进一步结合保险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保单贴现交易的参与主体。在法律性质方面,保单贴现契约应当被认定为以保单受益权转让为核心的人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在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方面,有鉴于投保人权利义务的分离性以及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保单贴现交易的决定权应当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行使。又因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领取保单贴现金的权利也应当归属于被保险人。本文第三章分析了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性质,因对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性质的认定涉及对保单贴现的监管模式设定问题,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是美国保单贴现实务中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结合保险的性质以及我国证券法对“证券”这一概念的界定,认为保单贴现交易并非保险活动,也并非我国现行证券法所认定的证券。但保单贴现交易符合美国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要件,属于实质上的证券,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并规范金融监管,我国应当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扩大证券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将保单贴现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然后从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受益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进一步分析投保人享有指定、变更受益人权利的正当性与该权利的可转让性,从而得出保单贴现供给者可以承继投保人的权利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条件下变更受益人的结论,并结合这一结论提出了保单贴现间接交易中保单贴现供给者变更投资者为受益人的可行方式。本文第四章结合我国保险法对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等的特殊规定分析保单贴现交易与我国保险法的制度协调。我国保险法对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提出了两项可供选择的要求,即投保人要么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单贴现交易完全符合目前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要求。理论中不乏对我国目前保险利益规范模式进行改革的呼声,但在改革中应当认识到保险利益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作用的局限性,避免因过分强调保险利益原则而扼杀保单贴现交易的生机。除保险利益外,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被保险人自杀与犯罪条款的存在等都为保单贴现投资人领取保险金权利的存在增加了不确定性,使保单贴现交易存在失败的风险。为了防范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触犯这类条款导致投资人丧失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应限定可进行贴现的保单为合同签订两年以上的保单。本文第五章分析了保单贴现交易风险的特点并在前文分析保单贴现交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结合这些特征提出了对保单贴现交易进行监管的总体设计。因欺诈风险是保单贴现交易中最常见、最多发的风险,本文分析了保单贴现人欺诈保单贴现购买人、保单贴现人欺诈保单贴现供给者、保单贴现供给者欺诈保单贴现人、保单贴现供给者欺诈保单贴现购买人等欺诈类型的具体表现形式,并结合这些风险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实行保单贴现契约批准制度、对保单贴现进行价格控制、加强保单贴现业务经营信息披露等防范化解保单贴现欺诈风险的具体措施。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从定性法律关系入手,对保单贴现各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对保单贴现的可能影响进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对保单贴现进行解构。与此相应,本文研究的不足在于保单贴现交易目前并未在我国开展,因而本文写作过程中国内并无可供借鉴的实例,纯理论的分析并不一定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只能参考美国的实践,但美国的实践建立在与我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美国的实践对中国的可参考性存在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