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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飞速发展,时代的变迁,社会的突飞猛进飞速发展,使得我们处于的社会无论从政治、经济、文化还是人们生活方式上都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而随之而来的是多元化的思潮涌入,传统观念淡化,甚至道德失范。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节即是立法的科学性,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就变成了难以回避的重要问题。法律是用来规制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多元化趋势使得人们对不同事物接受程度差异巨大,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日渐明显。2010年4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一案,马尧海以组织和多次参与聚众淫乱而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这是我国自97年刑法修改以来第一例因聚众淫乱而被判处实刑的案件。该案一出,在社会各界引起轩然大波,不仅仅是因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大多高学历,甚至有副教授称号的马尧海参加,还引起社会各界对于换偶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以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的激烈争鸣。针对“南京马尧海换偶案”所引发的以上两个争议焦点,对换偶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本案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与冲突进行集中评析,并借鉴约翰·密尔和朗·L·富勒的自由主义学派对法律与道德、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的观点,来评析此案,理性的剖析换偶行为是否个人自由,是否应该受社会和法律的控制,并由此寻觅法律与道德冲突时的整合方法、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