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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其中股权融资的优势凸显,作为产权交易形式之一的股权流转也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了消除、减轻对股息、红利等经济性双重征税,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所得予以免税,使得对投资者股权投资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差距拉大,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问题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由于我国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立法层次较低,多数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且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并不统一。对比国外其他国家的做法,我国对股权转让所得区分“持有收益”,且按照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不同适用不同税率,有别于国外以持股时间长短给予不同税收待遇的做法。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尤其是北京大学刘燕教授对“持有收益”理论进行了极为深入的分析,认为划分“持有收益”在理论上成立,但实务中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计量。其他学者也对这一问题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但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多,研究的内容较为零散、不系统。本文在借鉴各位学者文章的基础上,采取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深入理论分析,关注当前热点。文章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股权转让所得的内涵,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为文章后面几章的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接下来的二、三章分别介绍分析了目前我国和国外典型国家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法律制度。通过比较国外做法,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对我国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法条剖析,指出当前实行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持有收益部分难以计量和确认;二是,持有收益的产生与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有关,并不是由持股比例来决定。故而,文章最后借鉴国外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确立我国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税的立法原则及价值取向,并提出如下建议:取消对“持有收益”的确认,征收资本利得税;根据投资者持股期限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还针对目前非居民企业征管中出现的难题,探讨了加强征管的做法。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探析极为必要,文章创新之处在于挖掘“持有收益”的产生原因,结合典型案例,使得分析更加透彻明朗,观点一目了然。此外,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困难这一热点予以重视,对征管难题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法。由于笔者自身没有接触税收实践,理论涵养也不深厚,对问题的分析尚显浅显,文章难免有些瑕疵与不足,在日后继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