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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的背景下,我国共享经济仍处于中高速增长阶段,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呈现爆发性的增长趋势。共享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给我国劳动者关于就业方式的选择上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但是,共享经济劳动者的灵活性与非正规性也决定了他们与传统就业者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待遇支付方面的差异性。新业态模式下这些共享经济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和权益维护远远不足以达到现实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共享经济劳动者的工伤保护问题更是最为突出。本文以三个案例为切入点,对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用工关系的认定和实践中工伤救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通过案情分析以及搜寻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三个问题,即共享经济劳动者与共享经济平台之间用工关系不明确,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困难,且其发生事故后工伤赔偿程序明显不合理。首先,本文对共享经济用工进行了基本概述,然后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共享经济的用工关系进行了思考。笔者认为,对共享经济劳动者与互联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不能一概而论,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需要司法人员在个案中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分别进行判定。针对共享经济用工关系,要逐步进行法律规制,鼓励共享经济用工以劳动关系为主流进行法律规范化发展。其次,通过分析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困难的原因及其参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对共享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参保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构思。就参保方式而言,笔者对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这两种参保路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根据多方因素的综合考虑,笔者倾向于选用将共享经济劳动者的工伤保障纳入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这一方式。关于平台劳动者的缴费责任的分配问题,基于共享经济劳动者的特点,笔者认为其缴费主体适合多方并担,不宜强加给单个主体。最后,通过对我国赔偿程序一般规定的介绍,可以发现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在工伤赔偿过程中存在认定程序繁琐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过程复杂的问题,进而完善共享经济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程序。笔者认为,平台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程序应该更加便捷、高效,其待遇给付的相关制度应和传统劳动者区分开来,以共享经济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确认赔付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为唯一支付主体,并采取一次性支付的给付方式达成对平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等做法是更加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