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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过工业革命以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与自然本身的承受力相比,人类对自然的利用和改造程度已经远远的超过了自然的承受能力。随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断加剧,环境问题也因此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对人类的生存产生了严重的威胁。近年来,在环境方面产生的很多问题都和政府密切相关。从这些问题中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政府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制度是不健全的。为了使政府更好地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中关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以行政责任为视角,主要探讨了我国政府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文章首先对所研究的问题产生的背景进行了阐述,并明确了本文的研究目的;介绍了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和成果,并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作了说明。而后本文对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义及内容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对“责任”、“环境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分别做出了分析和阐述,从而得出政府是环境责任的主体的结论。文章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找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不完善的地方。例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现有法律的有效性不足;政府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缺位;环保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健全;因为环保执行的力度不够和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了环境的行政体制不和谐,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公众环境意识普遍低下;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最后,作者对于我国政府环境法律保护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建议从行政体制、法律修改以及建立专门机构等方面健全我国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本文通过结合经济学、环境学的相关理论为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使本文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结构体系,并进行适当创新后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