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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是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手段之一,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是这一制度的核心问题。在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未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目标,致使这一制度的积极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英美法系中的“代理成本理论”与“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理论基础。在这些理论基础上,主要从独立标准的法律界定、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独立性的保障机制、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以及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等方面对独立懂事的独立性进行研究。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在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如下问题: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不够全面;在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和任免、报酬等方面不能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独立董事资源的稀缺、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的报酬决定权和独立董事的数量比例小等。如何完善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立法至关重要。建议尽早颁布实施《独立董事条例》。首先,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机制,割断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可能的交易关系,抑制“人情董事”问题。其次,在独立董事的任期、薪酬、信息获取等方面制定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3年;薪酬方面应当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根据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的方式进行发放;信息获取方面则应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权利,如对控股股东的咨询权、质询权等,建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渠道。再次,必须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声誉激励、报酬激励、控制权激励、风险激励等措施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增强其权力,另外,同时还应从法律、市场等方面对独立董事进行必要的约束,将其行使的权利规范到一定范围内。最后,在独立董事的组织体系方面,建议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加强对独立董事的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