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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提供了大量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理应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畴,由政府供给。但随着自然保护区种类的增多,制度和技术的发展,一些自然保护区公共产品属性逐渐降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下降,这也为自然保护区引入非政府建设主体成为可能。本研究就是基于公共产品供给的多种形式这个视角来探讨自然保护区建设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通过查阅中外文献,在阐述现代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进程及自然保护区供给模式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基于交易费用视角,建立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及边界确定的一个理论模型,即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同时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共产品不同供给主体边界的确定是将生产成本与不同组织的交易费用相加得到的总成本与社会可以接受的交易费用相比较得出的。
文章对自然保护区公共产品性质进行了分析,在建立自然保护区公共属性强弱的分类指标体系和自然保护区不同功能的公共性分析的基础上,界定了政府和市场在自然保护区建设中的作用范围。提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实现模式,即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采取一定的运行模式,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政府在承担一部分自然保护区建设任务的同时,还应该制定好规划,加强对市场和第三部门的约束和引导;市场与政府建立契约关系,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经营。同时本文引用了加拿大Algonquin自然保护区案例以验证本文所提出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主体确定理论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可行性。
最后,本文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