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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流转、使用等途径日渐多元化、快捷化,在给公民生产生活等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发生概率有所增长,侵权的类型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极大危害。民法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执法部门惩治侵权行为并弥补或救济被侵权人权益的法律依据,在大数据时代也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做出适度改进。在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中对大数据应用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助于健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但是与完全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和惩治侵权行为等要求相比,该法机制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笔者研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在文献整理、个案收集分析、国内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机制对比的基础上,探寻大数据应用中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有关问题。研究简要介绍了大数据、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突出了大数据应用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现实,整理我国大数据应用下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从法律条文的变迁中梳理出法制建设中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的发展情况。在肯定民法保护制度不断发展的前提下,结合典型个案,提出当前我国大数据应用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仍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的现实问题,分析出需要着重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当前我国民法立法对大数据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内容不够细致和全面,且缺乏有效的配套保障制度,特别是网络实名制缺位、救济制度不健全等,极大地阻碍民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功能。通过整理发达国家对大数据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等有关制度与保障机制,总结其值得借鉴的经验,联系我国情况,提出了在分散立法、价值平衡原则下,构建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机制的可行策略,希望可以配合运用,促进大数据使得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