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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外观设计是一个较为特殊的受保护对象。当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特点时,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当外观设计具有显著性特点时,它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当外观设计作为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时,它还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外观设计是由专利法来保护的,但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一种具体的产品,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由于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的法律条文很少,因此有人认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很简单,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相比较,就可以很容易实现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实际上,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远比只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照片比较要复杂得多。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中有许多不属于受保护的设计部分,对这些设计部分,在侵权认定过程中要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只有在正确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外观设计的定义及特征。笔者从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的<WP=4>定义出发,指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装饰性、工业实用性和新颖性特点的结论,进而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不应当具有美感要求。第二部分,主要就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范围、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以及要排除掉不受法律保护的外观设计部分进行了详细分析。笔者认为,确定产品的范围是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前提条件,在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涉及对形状、图案、色彩在外观设计中的地位的分析,对以上诸问题认识的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特征,所以还应排除公知的设计部分、功能性设计部分以及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的设计部分。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相关问题。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过程中所涉及的侵权判定视角、侵权判断方法以及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认定问题也有其特殊性。第四部分,主要就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指出,我国目前在解决权利冲突的实体上与程序上都存在着问题,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宣告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如果将外观设计予以保留,但同时限定其在非盈利范围内使用,则是法律制度设计的较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