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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正在逐步的走向成熟和完善,在《公务员法》中体现了很多新的法律思想和理念,正在对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利保障救济机制进行更加深刻的调整。笔者围绕公务员权利保护与救济这个中心,分四部分展开论述。 公务员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其身份往往仅被看作行政部门的代言人和执行人。其实,公务员的身份特征不仅限于此。公务员首先是一个自然人,又有别于自然人,是政府利益的代言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同于古代的官吏制度,也有别于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虽然中国的公务员身份政府是政府给予的,但是他们的权力服务于人民,充当了多重角色,公务员不是政府的奴仆,也不是拥有特权的官僚。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是探讨公务员权利保护救济制度的基础,也是本文的第一大板块。 本文第二个部分围绕公务员的权利展开。公务员是公民,拥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他们的权利有别于公民,《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享有八项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保障救济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公务员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侵害已经造成了公务员利益的损害,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以上这些构成本文的第二部分,继而引出公务员权利救济保障的命题。 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和评价各国公务员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世界各国的制度千差万别,本文选取了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这三个国家的救济制度都包括了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在我国,虽然公务员法律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但是权利救济途径只能通过复核、申诉、控告制度去实行,而无法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去解决。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在第四部分论证了对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诉性,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理论创新点。笔者希望看到,在不久的将来,内部行政救济手段和司法救济手段共同发挥作用,更加全面的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