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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当前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完善的资本市场,催生了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它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对于为中小企业融资、国企改制、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股权结构优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市场及监管机制,研究建立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法》,是目前国内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现有法律体系内出发,重点分析2010年后我国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研究方法以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首先概述了股权投资基金运行特点,然后在商法学的视角下,从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分析着手,结合商主体的法律概念,分析归纳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商主体的法律特征,最后给出了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是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以转让所持股权为主要获利方式的企业组织,其主要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归纳总结了目前具有我国特色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及政府引导基金等主要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对目前我国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进行评述,分析了包括法律体系不混乱和监管体系不完善两大类的问题。最后结合最新的部门法规,概括了我国最新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在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方面的进步。 第三,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运作机制、法律依据、投资者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列举了各自的优缺点,然后结合商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判断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优劣的标准,进而对三种模式做出相关判断,指出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商主体,其本身具有多样性。法律应给予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均等的法律空间,允许其合法存在,尊重发起人和投资者商行为的自由,由基金发起人和投资者根据自身客观情况理性选择。 第四,在厘清基金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方式、组织形式、监管机构、审核登记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异同,分析了两者互相融合和借鉴的客观需要,指出了对股权投资基金进关证券投资基金声誉评价制度和基金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等方面法律移植的可行性,提出了“双向努力,分阶段立法”实施途径和立法思路,最终建立统一的《投资基金法》。 第五,在分析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股权投资基金在PE腐败、不正当竞争和道德风险方面需加强法律监管的要求,指出了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加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并结合对目前我国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现状,就法律监管问题提出了改进法律监管理念,转变监管重点,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引导建立责权明晰、统分结合的法律监管体系,完善备案登记制以及完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资格认定条件等建议。 本文的研究以大量的股权投资基金案例为基础,结合作者亲身体会和与业界人士及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沟通情况,综合运用归纳法、演绎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等方法,从商法学的视角下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希望通过上述问题的研究,能够给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新的思维模式,为健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制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