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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因果解释的反事实理论和解释的关键环节表述(Kairetic Account)为例,研究因果解释与自然律之间之间的关系。这两个理论对因果解释与自然律的关系有迥然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因果解释不需要以自然律为基础,而后者认为因果解释一定要以自然律,并且是基础物理学定律为基础。 依据伍德沃德的因果解释的反事实理论:1、解释要能够用来回答解释项的反事实问题。2、解释关系一定要在原则上支持操控或干预。3、解释关系必须为不变关系。解释的关键环节表述主张:从因果影响之中,挑选出解释相关于我们所要理解的现象。 在指出自然律的规则性进路和必然进路的缺点之后,笔者支持自然律的倾向性进路。自然律的倾向性进路者认为,自然律是对性质的倾向性实质(dispositional essence)的描述。 伍德沃德只是给出了反事实的证据条件,但未给出反事实的真值条件。和塞洛斯一样,笔者认为自然律能够作为反事实的真值条件。但是,塞洛斯把规则进路的自然律,作为反事实的真值条件,是不正确的。如果把自然律仅仅看作是某种规则,那么它就不能够作为反事实的真值条件。笔者求助于倾向性进路的自然律作为反事实的真值条件。 从不变性的定义上来看,它是求助于可能性的干预建立起来的,它要求当我们改变其他不同东西时,关系保持稳定或不变。但是,改变将受制于那些被自然律所容许的事情。因此,干预下的不变性也需要以自然律为基础。 对于因果解释与自然律的关系而言,伍德沃德的因果解释不需要自然律的观点必然预设了以下前提:因果关系是世界本身固有的,用他的理论所描述的因果关系就是世界中本身具有的因果关系。但是,在笔者看来,因果关系并没有本体论上的意义,它只不过是我们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和工具。许多因果关系的理论都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工具,在这种意义上笔者坚持认识论意义上的因果多元主义。 在很多情形下,如在对规则性和对概率解释中,斯特雷文斯的因果解释理论要优于伍德沃德的因果解释理论。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伍德沃德认为因果解释不需要以自然律为基础,但斯特雷文斯认为因果解释需要以自然律(基础物理学定律)为基础。根据韦斯莱克的研究,对于因果解释的反事实理论来说,解释深度要以基础物理学定律为基础;根据英伯特研究,对于因果解释的反事实理论来说,解释深度会出现解释的不相关性问题。对于解释的关键环节表述来说,解释的深度存在两个维度,即深入到基础物理学层次和抽象。这正好表明:解释的深度和基础物理学定律相关;具有深度的解释应该删除那些解释的不相关性因素。然而,解释深度有抽象维度,并不代表他能够脱离基础物理学定律。斯特雷文斯断言,一个深度的解释是把性质,通常是较为抽象的,归结为物理学的基本定律。可以说,斯特雷文斯的这种观点是一种解释还原。 然而,是否只有以基础物理学定律,而不是以高层次定律为基础的因果解释才能够成立,是否只有在基础物理学定律的帮助下才能使得解释有深度呢? 在笔者看来,一定以基础物理学定律为基础才能够进行因果解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主要体现在他的解释还原和解释物理主义不合理性方面。 斯特雷文斯赞成本体论还原,和知识论还原。因此,他也就赞成解释还原,和理论还原。和其它理论还原一样,斯特雷文斯的理论,也无法解决对应规则存在的问题。根据斯特雷文斯的论述,解释的关键环节表述,能够克服多重实现性、自治性等问题对解释还原的挑战。但是,在笔者看来,他的挽救解释还原的策略是不成功的。 解释的关键环节表述,是一种解释的物理主义。可以断言,这种解释的物理主义不仅带有本体论还原的思想,也带有一种解释还原的思想。但是,突现现象的出现和因果闭合性的不合理性,都对解释还原和解释物理主义构成了挑战。 因此,因果解释需要以自然律为基础,但并非只有以基础物理学定律为基础才能够进行因果解释,并且也并非只有以基础物理学定律为基础才能够使得解释较有深度。存在以高层次定律为基础就能够对被解释项进行因果解释的情形,也存在以高层次定律为基础就能够使得解释具有深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