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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污点证人的条件和适用范围、污点证人豁免的模式和程序、污点证人的监督和保障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也有运用。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豁免污点证人刑事责任的司法行为。污点证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故将其选为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首先,通过对污点证人特征的分析,提出了污点证人的定义:本应成为刑事追诉对象的案件关联者,因掌握关键证据,经司法机关决定,免除相应的刑事责任后,强制作为证人,指证他人犯罪的人。污点证人制度的性质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司法权力。其次,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污点证人制度进行了比较,着重介绍了美国的污点证人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豁免模式:罪行豁免、证据使用豁免和非正式豁免。污点证人制度一般由检控方启动,由法院审查批准。再次,重点探讨了污点证人制度的法理基础。为保障人权,法律赋予证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证人可以根据该特权拒绝作证。为惩罚犯罪,证人可以被强迫作证。设计污点证人制度,司法机关获取了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污点证人获得了豁免,有效地解决了二者之间的冲突。污点证人制度是以证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为前提,通过价值选择和利益权衡的结果。最后,对我国引入污点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设想。要完善基础制度,确立制度建设的原则。建议将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走私犯罪和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并采用罪行豁免的豁免模式。在污点证人制度的运作程序上,建议采用类似报捕——批捕的方式,由侦查机关启动,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并出具《免予起诉决定书》,以不起诉的方式实现豁免。对作伪证和豁免后拒不作证行为建立惩戒机制,同时加大对污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力度,保障污点证人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