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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际协同治理是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路径。它强调区域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在地位平等、利益对等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与协调,以解决单个政府不能解决或无力解决的问题。然而在府际协同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利益的驱动,导致府际协同中失责、背约行为屡见不鲜,府际协同治理面临挑战,因此必须建立框束政府间合作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来保障协同治理顺利开展。本文以流域水污染治理问题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完善流域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过程中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流域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有效开展,取得治理成效。首先,本文在阐述流域水环境的产品属性及流域水污染治理所具有的区域公共事务特征的基础上,指出流域水污染治理“碎片化”的困境及府际协同治理的必然选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监督约束机制是实现流域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的保障,进而从监督约束的主体、客体和方式入手搭建了流域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监督约束机制的一般框架。其次,通过对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莱茵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两个案例进行分析,着重探讨各自在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过程中的监督约束机制。在将两个案例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当前流域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监督约束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在内部约束机制上,一是行政层级监督力度不足,监督功能弱化;二是惩戒“背约”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三是政府间关系信任度不足。在外部监督机制上,一是没有完善的用于监督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二是缺乏权威、统一监督管理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三是公众参与监督不足。最后,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流域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议:一是内部约束机制的构建,包括推动行政层级监督、建立协作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府际信任机制建设;二是外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包括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独立权威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