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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是我国古代一类特殊的官吏,最早出现在司马迁的《史记·循吏列传》中,之后被班固的《汉书》和范晔的《后汉书》所承继。从此,循吏成为正史中的一类典型人物。因为关于循吏的第一次大规模记载出现在汉代,同时汉代又是中国古代第一个长治久安的中央集权封建王朝,所以选择对汉循吏的法律实践进行考察,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这个群体的特征。 司马迁在《循吏列传》中主要介绍了汉代以前的人物,强调“奉职循理”、“奉法循理”。《汉书》和《后汉书》中分别介绍了西汉和东汉时期的循吏,也有“奉职”、“因循”等说法。但通过仔细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司马迁主要以道家的黄老无为思想为标准衡量循吏;而班固和范哗则是以儒家思想为标准,认为循吏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并且能在为政过程中积极推行教化的官吏。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差异,是因为司马迁生活在酷吏当道的汉武帝时代,没有机会看到后来出现的先富后教型的官吏。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国家的主导思想。在此影响下,出现很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循吏,而这也带来了有关循吏衡量标准的变化。本文考察的是汉代循吏,所以采用班固和范晔的循吏观,将循吏定义为: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奉职守法的因循之吏。通过对两汉《循吏传》的考察,可以从中提炼出汉循吏的品格特征:正直、清廉、忠君、爱民。 关于法律实践,本文选择了一个相对宽泛的视角,将考察的重点放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三个方面。汉循吏立法的实践主要是设范立制,表现形式便是条教。汉代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为汉循吏创设条教的行为提供了现实空间。汉循吏创设的条教规制范围主要是日常生产和伦常秩序,其着眼点正体现了儒家的民本思想。汉循吏执法的实践主要是劝业教化。根据儒家对于犯罪成因的分析,“先富”是预防犯罪的基础,“后教”是巩固效果的重要手段。所以汉循吏为政,首先通过发展生产,为民众提供基本物质基础,“富之”;之后再设立学校,推行教化,“教之”。汉循吏司法的实践主要是缉盗理讼。在处理盗贼问题时,汉循吏坚持宽严相济,多采用宽缓手段,但必要的时候也会使用武力。汉循吏处理民间争讼问题,主要通过人伦教育感化当事人,以达到息讼无讼的效果。 汉循吏通过他们的法律实践,不仅很好地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以自身的具体行动践行着他们对于和谐理念的追求。因此,汉循吏能够“上顺天意,下得民心”,成为了历史上第一类被社会广泛崇拜的群体。这为后世清官文化的兴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