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问题;二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问题;三是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其中,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检验民族区域自治是否真正实施的关键,是保障民族自主权的实现,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在价值的重要标志。本文从四个部分论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一部分,论述民族自治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这一部分主要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及原则进行说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必须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即统一的原则,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的原则,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与相对稳定的原则。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概念、特征、组成等方面进行说明,并且将自治机关与一般国家机关进行比较。第二部分,论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性质、构成要素与主要内容,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进行比较。本部分着重从立法类自治权、行政管理类自治权两大方面对自治权的内容进行说明。第三部分,着眼现实,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权与行政管理自治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立法自治权行使中的问题主要包括民族地方立法自治权的不彻底性、非独立性;民族立法所受的主体和程序上的限制;民族立法主体自身能力的限制等方面。行政管理自治权行使中的问题包括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在事权划分上的不明确;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行使自治权的物质基础薄弱等方面。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立法、行政管理自治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保障自治权的充分行使的若干建议。包括适当放宽自治立法的限制;加强自治机关的自身建设;夯实自治权行使的物质基础等方面的内容以期达到实现自治机关充分、有效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