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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所新增的罪名。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刑法学界对绑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对绑架罪的立法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讨论的深入将有助于我国司法实践对绑架罪的正确认定而立法完善的探索将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文章第一部分论述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首先论述绑架罪犯罪客体的认定,认为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接着论述绑架罪犯罪行为的认定,认为绑架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单一行为即绑架行为。最后论述绑架罪犯罪目的的认定,主要是探讨“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文章第二部分论述绑架罪犯罪形态的认定。首先论述绑架罪犯罪中止的认定,接着论述绑架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最后在对绑架罪的加重构成要件的理解的基础上论述了绑架罪加重形态的认定并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文章的最后部分在前面两个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绑架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指出刑法第239条有待改进的地方并提出了对刑法第239条的修改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