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保险中介是否应对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内的保险消费者承担提示义务,不仅包括了提示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涉及提示义务的衡量标准——专业人士标准。本文的主体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在阐述了提示义务的定义后,介绍了美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州对于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所持的三种不同的意见。这三种意见分别是基本否认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完全承认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以及仅在特殊情形或特殊关系下承认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第二部分笔者先提出了三个判断保险中介是否应承担提示义务的方法,然后依据这三个判断方法,从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充分结合美国保险业的实践来论证保险中介应当承担对保险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并且运用三个法律依据证明,用以衡量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的标准应是专业人士义务标准第三部分将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相结合,适用到具体的案例,不仅有力的批驳了反对意见,还展示了两者结合后具体应用的方法和优点。本文的新见解在于从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运用三个美国侵权法上的义务检验方法,以一个新的思路去证明保险中介应当对保险消费者承担提示义务,并且在讨论中立足美国保险业的实践,将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相结合,有效的澄清了一些反对意见提出的质疑,使提示义务具备了具体实行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