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妨碍行为构成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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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5条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证明妨碍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并不能有效排除实践中各种各样的证明妨碍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司法公正。确立证明妨碍制度,明确证明妨碍的行为种类,对于确保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和公平,协助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有很大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综合分析方法和分类分析方法,从分析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首先对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进行概述,进而分析证明妨碍行为的种类和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本文在论述过程中,参照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对证明妨碍制度进行相关介绍和分析,从不同角度着手,以得出证明妨碍行为的各种分类。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是证明妨碍制度概述。本章首先对证明妨碍进行概述,从证明妨碍的含义、渊源入手,分析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证明妨碍的不同规定和完善,得出证明妨碍的概念并分析证明妨碍的渊源。从而为重点介绍证明妨碍的种类做铺垫,进而重点分析证明妨碍行为的不同种类。其次是研究证明妨碍的法律基础,从源头上对证明妨碍制度作出分析。   第二章是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本章主要对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的分析,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主体要件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三章是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本章主要从确定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应当考虑的因素出发,从对被妨碍人所造成的不公平程度,妨碍者的主观归责程度,受到妨碍证据的重要性,妨碍行为所造成的证明困难程度,公共政策上的考量,个案的具体考量六方面分析。从证明妨碍的公法制裁、私法不利后果两大方面分析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以期对我国法律制度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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