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这一论断长期以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推崇。当国外越来越多的信托比较法学者对这一论断提出质疑的时候,国内学者基本上仍然是这一论断的坚定护卫者。其结果可能对信托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结合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对于信托源流问题予以梳理,有助于我们改变传统的信托观念。 本文主要从信托概念比较法入手,以相关制度作为对比参照物,提出适用于所有法域的信托基本要素。在分析信托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本文介绍了有关信托的源流问题,特别是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英美法信托之外的其他法系的信托源流,包括罗马法遗产信托和生前信托、日耳曼法信托、基督教领域及伊斯兰法中的信托,此等法系中不乏名副其实的信托法律制度。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非英美法系信托源流的考察,认为信托法律制度并非为英美法的特有制度,甚至对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传统论断也提出了质疑,并分析和反思此等论断的成因,进而引导出相关的结论:即信托法律制度的诞生与英格兰衡平法并无必然的联系;从比较法角度看,所有权二分论并非必然应成为信托制度的本质特征;信托法律观并非与大陆法系财产观念存在本质上的冲突;信托制度的利用虽然与利用人所处的法律传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更主要是由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有必要正确认识信托制度的边缘性、解释的多元性和功能的多样性;制度的边缘性决定了信托较容易受到相邻制度的竞迫挤压,这在大陆法系尤为显著;解释的多元性意味着信托有一张善变的脸,往往让人捉摸不定;功能的多样性则预示着未来的信托可能具有较强的制度竞争优势。 虽然我们可以合理期待甚至推测英格兰信托制度的前世今生与其他法系的类似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但迄今为止有关它们之间确切的源流关系的研究结果大多建立在推论之上,因此本文并不尝试去证明它们之间的确切关联性。但与以往学者所不同的是,本文将各种其他法系的信托源流置于与英美法信托源流同等重要的地位,旨在表明这么一种思维方式,即当我们在谈论信托的时候,首先应明确信托为何物,是否只有一种信托观念?是否对信托财产权的属性只能有一种解释?信托观念是否果真与大陆法系财产权观念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如果能引起此类具有质疑性质的思考,本文也就达到作者的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