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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和土地市场理论为基础,结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农村土地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历史考察。首先,对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经济理论的历史嬗变过程进行阶段划分。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经济理论可分为提出过程、形成过程、完善过程、发展过程、探索过程和创新过程这六个部分。大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经济理论的提出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经济理论的形成时期;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经济理论的完善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经济理论的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经济理论的探索时期;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经济理论的创新时期。其次,通过对马克思地租和土地市场理论和我国具体国情的分析,提出在目前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仍然存在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明确承租人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的土地经济关系,这不仅符合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也完全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再次,通过对马克思地租理论和我国学术界观点的研究与分析,对马克思的级差地租I、级差地租Ⅱ和绝对地租量的规定理论进行深入探讨。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的对级差地租I、级差地租Ⅱ和绝对地租量的规定的表述,虽然均来自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地租的有关论述,但是,这些并不是马克思对地租量的最终规定,而只是马克思在论述地租理论过程中的中间结论。笔者将提出马克思对各种地租量的最终规定,从而恢复马克思的级差地租I、级差地租Ⅱ和绝对地租量的规定理论的本来面目。最后,通过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实践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和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宏观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