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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之后美国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将这一制度推向了顶峰,沉默权制度是民主宪政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对公民人权及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也是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和控辩平衡原则的必然要求。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即在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的前提下,设置若干例外,借以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仍未引入沉默权制度,所以我国当下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的讯问仍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不能保持沉默。这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和法律文化传统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本文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入手,剖析了沉默权的内涵及其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以及自白任意性法则的区别,继而通过简要介绍沉默权的历史沿革、理论依据,对沉默权进行了更为深刻的阐述;在对沉默权进行概述之后又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入手,比较研究了这些文件中关于沉默权的规定。第二部分以英国和美国为例,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沉默权制度在英美法系产生和发展过程以及在理论界的存废之争,以期通过比较对我国是否应当引入沉默权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第三部分,将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系统整理,重点对法国、德国、日本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和相应的制度设计进行全面分析。在对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沉默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又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沉默权制度的差异。第四部分,将视野聚焦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细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分析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面临的现实阻力,肯定了我国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未引入沉默权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