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目前第三产业已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与此同时,作为“永远的朝阳产业”——旅游业,近年来已逐渐成为第三产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但由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步较晚、旅游基本立法欠缺、旅游行业规范化程度不高、旅游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加之旅游者自身维权意识不高,造成旅游纠纷频繁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与规范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解决旅游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与诉讼。但由于旅游纠纷相较于其他商事纠纷而言,具有法律关系复杂、纠纷双方地位不平等、广泛性与小额性等特点,使得诸多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在实际情况中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与作用,旅游纠纷解决的现状并不乐观。相较于其他旅游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仲裁以其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高效性与国际性等优势,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缓解法院诉讼压力、改善旅游法治环境以及促进旅游业规范化与国际化发展等方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尽管我国旅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其在实践中的推行与发展也而临着诸多的困境,如公众对于仲裁的法律意识普遍欠缺、旅游立法缺位以及仲裁原则制约、旅游纠纷仲裁协议难以达成、现行仲裁机构设置存在缺陷以及仲裁收费规则不利于旅游纠纷的解决等。为此,我国应立足本国国情以及结合国内外先进做法,采取提升旅游纠纷仲裁法律意识、推行旅游纠纷仲裁协议制度、设立游纠纷仲裁专门机构、组建旅游纠纷仲裁专家队伍、设计高效便捷仲裁审理程序以及完善旅游纠纷仲裁收费规则等措施对我国现有的旅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加以强化,从而充分发挥旅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优势,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旅游纠纷仲裁制度,进而促进旅游纠纷高效、及时、和谐的解决以及旅游业的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