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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进步,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平台重构着人们的社交、消费、生产行为,也带来机遇与风险。平台早期被认为是“单纯信息通道”,但由于平台本身对交易行为具有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能,它们通过商品和服务展示、设立交易规则、提供服务评价、商户信用评级等手段,可以对内容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超越了原本的角色定位。平台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行为也日益平台化,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不论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在互联网领域内此起彼伏地出现,为原本就竞争秩序尚未明确建立的互联网领域增添了一分混乱。目前对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来进行,两者的单独适用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适用一般条款需要对竞争关系、商业道德、违法行为等概念和范围进行明确,而互联网专条的列举式规定和兜底条款尚不足以满足当前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全部竞争行为,两者的衔接适用也存在着不畅,可以通过重构一般条款的适用框架、修改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来对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互联网平台的定义和特点,点出平台的双重角色性及内部生态性,同时对目前平台不正当竞争数量井喷、竞争激烈现象进行了回顾,并将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正当竞争提出的一些创新性原则进行了梳理总结。第二部分则是归纳了当前市场竞争中平台涉及到的特殊竞争行为样态,将其分类为拦截服务类、双重角色类、数据类竞争行为。其中拦截服务包括全拦截和半拦截,双重角色类包括平台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数据类除了数据不正当使用侵权外还关注到了爬虫降速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部分则是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情况,包括对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适用情况的分析,目前一般条款的在平台竞争中的适用有滥用化的趋势,其中对于竞争关系和商业道德的判断也存在主观上的差异亟需厘清,而互联网专条在出台后的适用相当局限,兜底条款仅是对于一般条款的再重复,适用空间狭窄。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的衔接不畅,也让案件容易落入“临界案件”难以判断。第四部分是对平台竞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困境的回应。首先从对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出发,通过优化一般条款的适用框架、未来对互联网专条进行修改可以更便利地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否。而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需完善,如确定该类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成本可相应提高,而民事责任的缺失也应当有所补充,另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情况下选择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存在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