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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的全球化影响着改善外国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出口货物的海上运输是对外经济活动的领域之一。海上运输促进了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也是国内外运输货物的普遍方式。在俄罗斯,海上运输在实现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关系方面也起着主导作用。每年的国际运输量都在增加,尤其是集装箱运输。《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签署和《商船法典》的通过,是俄罗斯发展海上贸易迈出的重要一步。另一方面,俄罗斯政府起草并签署了《到2030年发展海事活动的战略》。但是,该战略并没有提出班轮运输的主要问题。在没有解决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中的主要问题的情况下,增加货运量和发展俄罗斯的对外经济活动的目标很难有效实现。总的来说,目前俄罗斯法律的不完善,对提单项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还不充分。在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与海上运输合同主体的确定以及合同下法律关系的认定有关。因此,本文的目的是研究提单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其与第三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在研究过程中,使用法教义学方法对历史和理论发展进行研究,识别和研究国内法中提单当前面临的问题,还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研究了国际公约和英国法律,对确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以解决俄罗斯法律中与提单有关的法律规定的空白,完善提单项下的海上运输合同中对第三方权利的保护。本文研究的结果是,在理解提单的主要功能之一——作为货物物权凭证时,产生了一些问题。俄罗斯立法中缺少货物物权凭证的概念,由此导致提单是否构成物权凭证的问题。在分析此问题以及与英国法律进行比较法律分析的过程中,本文认为解决俄罗斯立法中这一空白确有必要。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在俄罗斯法律中,记名提单下的权利如何转让。当前,提单权利转让是通过法定权利转让机制实现的。在对这种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后,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在记名提单下的权利转让与《俄罗斯联邦商航海典法》相抵触。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是,在签发或者不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第三方的地位概念,以及上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这个问题揭示了俄罗斯法律中的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复杂性。由于缺少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以及提单项下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合同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例如,由于俄罗斯立法没有对拒绝签发清洁提单的理由或情形做出规定,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司法实践,由此造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衡。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是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英国法中,就像在俄罗斯一样,无纸提单效力尚未得到承认。因此,在立法层面上,电子提单的使用存在法律上的风险。而且,两国都未批准《鹿特丹规则》。但是,英国法律对于电子系统做出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电子提单的使用问题。在俄罗斯法律中,这个问题仍未解决。本文讨论的另一个理论问题是通过转让提单可以转让哪些权利。俄罗斯和英国法律的比较分析表明,此问题目前在立法层面尚无具体答案。理论界也无法达成共识。基于上述问题的研究,本文对俄罗斯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首先,有必要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物权凭证的概念。其次,应当消除记名提单项下的权利转让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承认约定转让的法律效力。第三,根据收货人的地位和作用,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加以完善,并确定使用提单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实质,以便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一项建议涉及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当然,批准《鹿特丹规则》将是重要的一步,但讨论和通过对公约的批准将需要时间。因此,在现阶段,建议在《俄罗斯联邦商航海法典》中增加电子系统的有关规定,以期达到与批准《鹿特丹规则》类似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