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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和国际化,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国民经济面临的风险也相应增大。为增强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国有企业在国际环境中的竞争力,国家七部委牵头组织于2002年起在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2004年6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促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及企业一般法律顾问更有效地开展工作。总法律顾问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为更全面地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本文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线索对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及建议,以期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时间长且相对完善,其国内的学者已开始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如何对企业内部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如何在减少成本的情况下把防范法律风险与制定企业策略有机结合,如何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其能动性等一些更具体的领域。因此,借鉴国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成功经验来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现将文章主体结构简介如下:第一部分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述”。本部分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介绍,通过对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区别和联系的比较对二者的关系加以分析,再以美国和法国为例介绍了国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并从制度的起始、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回顾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最后指出在我国建设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和定位”。本部分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引,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性质和定位进行了阐述,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性质的重新定位问题。在借鉴美国、法国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其全面管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从企业总法律顾问应由国有产权出资人代表依法向出资企业派驻、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高级管理层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用和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能力三个方面论证了如何对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重新定位,才能确保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过程中有效地发挥其预防、监督和保障作用。第三部分是“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及企业一般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的介绍指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不高是造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偏低的重要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选任机制的三点建议:企业总法律顾问需兼具法律执业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严格总法律顾问人员的遴选,选任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到总法律顾问岗位工作,做到人尽其用,借助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素质的契机,达到促进全体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进步的社会效果。第四部分是“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及权利运作方式”。本部分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划分现状,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运作方式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权利运作方式的问题进行阐述:加强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控制机制、扩大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知情权来增强企业预防风险的能力、优化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执业环境和建立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社会律师为辅的并存互补体制,以此促进国有企业严格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最终完成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本文认为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决不能单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在职法律顾问的努力,还需要政府的推行、企业的参与和社会的关注。作者希望能够以此文为我国目前正在发展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