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救急救困、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即通过帮助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各项权利。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同属于社会救助体系,但在救助主体、救助方式、救助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亦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是诉权平等原则及司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救急救困、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即通过帮助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各项权利。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同属于社会救助体系,但在救助主体、救助方式、救助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亦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是诉权平等原则及司法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具有公正性、辅助性和一次性原则,制度设立具有救急救困、息诉罢访的目的,其萌芽于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并逐步发展为诉讼费用缓减免与司法救助金发放并存的二元司法救助制度。然而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因而亟需对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展开理论研究。本文通过对法律文本的研究,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数据、最高法及部分省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救助数据,反映了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而指出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在立法、司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国家层面明确立法、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三是办理流程失范、四是缺少追偿机制、五是救助资金不足、六是与其他救助机制衔接不足等问题。只有通过加强对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完善,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不断规范救助流程,逐步完善追偿机制,保障救助资金来源,建立统一救助平台等方式,才能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出制度的优势,救助更多经济困难当事人。
其他文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是指由于该罪的适用标准模糊,而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不断上升、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不断囊括多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一种现象。近年来,随着新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不断出现,司法机关将越来越多的行为类型纳入到该罪的调整范围内,导致这一罪名的“口袋化”趋势日渐突出。这一状况并不符合刑法罪刑原则的要求,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颜值经济”的升温促进了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2013年起医疗美容市场异常火热并进入爆发性成长期。医美行业的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滋生了大批非法医美人员及非法医美机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致害案例屡屡发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字经济的进步与数据领域的发展不仅为社会带来了福利,同时也滋生了新型的竞争形式,导致围绕数据抓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日益突出。然而当前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机制尚不成熟,法律、规则尚不完善,亟需对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展开研究。在对案例的系统整理、分析后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抓取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主要从竞争关系着手,同时借助商业道德标准、利益损害界定的适用,最终认定数据抓取竞争行为是否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间贸易往来的扩大,跨国公司日益利用各国税收间存在的差异和漏洞降低税负,侵害了国家税收制度和国际合作。因此,当前国际税务部门需要从防止国际避税的观点出发,将国内法和税收条约提升到国际水平,并开展税务执行的国际合作。而其中的成果便是OECD提出了BEPS行动计划。BEPS这个词是税源侵蚀和利益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的缩写。根据OE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交织,确保债权债务的顺利实现是市场经济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作为非常态化债的实现方式,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责任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2015年“执转破”制度的建立打通了两程序之间衔接和转换的渠道,旨在为化解“执行难”、清理“僵尸企业”、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支撑。然而,该制度施行以来,“执转破”转化成功率并未有较大幅度的
税收作为国家运转的基础,担负着归集生产资料并且进行社会再分配的重要功能,是国家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且税收的实现不同于一般债权,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那么为了保障税收的最终得以完全实现,以使得国家机器可以顺利持续运转,则各个国家都有税收优先权制度,以使得税收与其他债权在实现中有其优先性,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来源的稳定。自2015年开始我们国家伴随着整体行业转型,很多实体经济企业进入了漫漫改革的长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最初在2005年发布的《公司法》第152条中设定,分别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形式和内容、申请方式、接受申请机关和豁免情形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前置程序制度的设立在保持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改善公司治理环境、防止滥诉和恶意诉讼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随后,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和配套司法解释对前述规定内容相继进行了补充完善,但是通过司法实践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前置程序制度的设计内容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竞争影响评估的制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竞争评估的做法并非我国首创,甚至有些国家将竞争评估的范围扩大至立法文件,以期通过规范性文件的竞争审查对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定进行清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如何把握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本国经济的发展潜力,这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不断探索和实践的一件事。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