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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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是指由于该罪的适用标准模糊,而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不断上升、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不断囊括多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一种现象。近年来,随着新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不断出现,司法机关将越来越多的行为类型纳入到该罪的调整范围内,导致这一罪名的“口袋化”趋势日渐突出。这一状况并不符合刑法罪刑原则的要求,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罪行为有罪化,将一些没有达到入罪标准的行为认定为该罪;第二,轻罪案件重罪化,将一些本可以由轻罪调整的行为认定为该罪;第三,他罪案件本罪化,将本可以由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调整的行为认定为该罪。造成这一罪名“口袋化”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在刑事法律无法及时修改来应对新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手段时,司法机关往往会把该罪当作是规制新型犯罪手段的首选罪名;其次,条文具有模糊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补充性罪名,其自身犯罪构成模糊,外延宽泛,对其犯罪客观方面“其他危险方法”的判断需要以前面四罪的行为方式为参照,而没有自己的独立判断标准,容易在适用中对其产生不同理解,必然加重其“口袋化”趋势;再次,社会舆论具有导向性。对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迫于舆论压力,司法机关往往会选择构成要件缺乏形式限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不当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最后,法律适用具有非谦抑性。司法机关为了追求严厉打击犯罪的后果,对该罪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扩大化解释明显,且具有仅以结果的严重性为由而径直定该重罪的倾向,逐渐加重了其“口袋化”趋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兜底性罪名,其本质主要是对与放火、决水等具有相当程度危险性的行为进行规制,打击新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司法实践中,其日益严重的“口袋化”趋势已严重背离了该罪的设置初衷,造成了罪名适用的混乱。基于此,为了避免该罪的“口袋化”,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限制该罪名的扩大解释、及时修订相关刑法罪名、理性回应公众舆论诉求、突出指导案例的作用等方法来严格限制该罪的适用范围,以实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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