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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批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提倡宪政的法学研究中,人们往往更注意法律上的权利配置和权力分配,而忽视国家权力机关对财权控制的重要意义。其实,单纯地在法律上进行一般的权力配置是不够的,在公法领域,至少还应当考虑如何从预算的角度,从财政收支的角度来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这才是真正的“限权”,也才是非常直接的约束。为此,本文试图从完善预算审批制度的角度来阐述如何提高我国预算的法律地位,强化预算刚性,真正实现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大的预算审批职权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预算违法屡禁不止。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在实践中我国预算审批的法律属性没有正确的界定,导致预算审批无法提高到应有地位。其次,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导致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就预算审批规定相冲突,这严重制约着我国人大预算审批的有效开展。最后,早在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导致预算审批无法得到其它相关制度的配合。预算审批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行政机关不严格遵守预算而随意调整,而以行政处分为核心的预算违法责任体系并不能起到威慑预算违法的发生,从而导致我国预算审批越来越缺乏法律地位。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立足于我国人大的特殊地位,本文提出了系统的应对策略:第一,借鉴宪政经济学之“财政预算立宪”学说,强调对政府进行财政权力、货币权力与管制权力的宪法约束,从而提高预算审批的应有地位;第二,提出了要落实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就必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透明度;第三,系统阐述了预算审批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并以深圳市近年来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为背景,提出了我国地方人大乃至全国人大的改革目标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