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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是一种在民事执行程序产生的问题,又称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它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丧失履约能力,在人民法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手段后仍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使执行无法进行下去,陷入执行困境。面对此种执行难题,国外大多国家既有成熟的强制执行法作为执行依据,又有个人破产法律作为执行退出通道。而且国外普遍建立了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成员守信意识强,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失信者很难在社会立足。所以国外基本不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仍未出台个人破产法律,针对无财产执行案件大多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文简称“终本程序”)做结案处理。终本程序是介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之间的一种程序,以终结状态存在为主。终本程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终结,待条件符合之后仍然可以恢复执行。以终本程序结案的被执行人将会限制其高消费,符合条件的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人员将会被限制享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如果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不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法院根据条件启动司法救助,同时政府的社会临时救助和社会保障兜底机制也会发挥作用。当前各级法院都在高负荷运转,仅仅依靠目前有限的司法手段解决执行不能问题显得有点捉襟见肘。所以除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外,完善和健全社会协调联动机制也是预防和解决这一难题未来应当着眼的方向。文章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整体上对执行不能问题做出概述,归纳执行不能的定义和特征;探析执行不能的法理内涵,分析执行不能法理背后的社会属性内涵,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问题,并指出执行不能导致的价值正义缺失和价值导向失衡问题;分析执行不能的成因。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当前执行不能解决路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司法制度和社会方面展示当前面对执行不能所能采取的部分措施,并分别对应论述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本部分对当前的司法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反思和分析,整体剖析实践中司法体制下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并对社会协调联动机制的缺失和失衡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和探讨。指出在司法层面上立法供给、终本程序和司法救助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同时从社会层面上分析社会信用体系、风险体系、舆情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将域内地方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域外典型国家面对执行问题的制度研究予以展示,域内的研究侧重展示地方各级法院的在解决民事执行不能问题的实务规范措施,域外侧重对相关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的借鉴和适用问题的研究论证。第四部分探索执行不能解决路径,笔者通过对司法和社会两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探析,在法律制度方面对终本程序、司法救助制度、个人破产法律和网络查控机制进行了详实的路径探讨。在社会方面,对征信体系、舆情分析、风险管控、社保制度、信息共享和社会救助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通过建设司法制度和完善社会协调联动机制,双管齐下,形成合力更好地解决执行不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