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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首次规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该权利是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和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多年的实践应用及理论界研究的逐渐深入,该应急性条款日益暴露出弊端,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出台了司法解释,对于该权利的性质、主体、客体、对外效力、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及实现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定简单和不合理之处,实践中也易引起混乱。就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系统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促进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从法理和审判实践两方面入手,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各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制度的立法建议。论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概述”。首先,明确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这一称谓和法律概念,归纳了该权利的法律特征;其次,从财产权利属性和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类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建筑工程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特别优先权;然后,介绍了我国现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立法和价值功能。第二部分是“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首先论述了该权利主体,指出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分包、转包承包人、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不能成为该权利主体;其次,就建筑工程优先权客体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然后,论述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担保范围,指出利润和利息、垫资、实现优先权费用应当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最后,论述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即工程价款债权形成)时成立。第三部分阐述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协调问题。首先分析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立法原意;其次,当购房消费者与建筑工程优先权发生冲突时,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优先于承包人经营利益,但仅限于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物权法施行以后,应当以预告登记作为判断权利优先顺序的要件。对于房屋已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的,承包人不能再主张优先权;最后,阐述了同一建筑物上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时,应按各承包人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第四部分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首先论述了权利行使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其次,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法有协议折价和申请法院拍卖两种,阐述了两种行使方式适用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明确的问题;最后,论述了权利行使期限的6个月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该期限规定简单且过短,不利于保护承包人利益。第五部分是“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四项立法建议:引入登记公示制度、细化权利构成要件、完善效力内容、明确权利实现规则。具体的阐述了登记公示的必要性以及制度如何构建,并就建筑工程优先权的权利主体、客体、担保范围、效力规则、行使条件、行使方法等问题列出了相对具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