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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的创设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又一重大革新,它对于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层次、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增强检察委员会决策的专业化及科学化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200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不同于一般委员的其他职责,指出应“另行规定”,而迄今为止,高检院尚未对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责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各地对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专职委员的定位和职责不明晰、配套的履职保障机制尚未建立,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制约了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的充分开展,影响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文章作者通过对重庆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机制进行实证考察,旨在较为系统、全面的介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发现当前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能够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加快建立专职委员履职必要的配套保障机制,促进早日出台关于检委会专职委员在选任、职责、定位、权能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两万八千余字。分别是: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概述;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现状的实证考察;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建议。第一部分是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概述。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法律定位包括三个方面,即专职委员是检察长在检察业务方面的参谋、助手,是检察机关的专职业务型领导,也是检察委员会与上下级联系的纽带。关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权限,主要有六大职责:第一,协助院领导指导检察业务工作;第二,对提交检察委员会的议题进行会前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第三,负责检察业务案件的调研,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第四,负责案件质量监督考评;第五,负责检察业务培训;第六,指导或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等。因此,配备专职委员具有必要性,即可以改善检察委员会的层次结构,促进检委会朝专业化方向发展,保障检委会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检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部分是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现状的实证考察。本部分以重庆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专职委员为对象进行实证考察,通过列表的形式分析总结了专职委员在重庆市各级检察院的分布、人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及法律专业背景、职责与权力等情况,并指出当前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尚有部分县区院还未落实中央文件的指示配备专职委员;现有的专职委员高龄化趋势严重;虽然专职委员有着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和个人资历,但是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有部分专职委员是军队转业或通过党校取得本科学历,且还有少数专职委员为非法律专业背景;专职委员的部分职能作用被虚化,使其难以起到促进检委会专业化建设的作用等。第三部分是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建议。首先,针对目前大部分检察院并非因工作需要而是因人而设专职委员,导致专职委员“行政化”色彩浓厚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主要从学历、工作履历、业务能力等方面展开;其次,应当规范专职委员的选任与管理程序,包括引进竞争机制、明确编制问题、推行任期制、建立培训学习制度、建立述职评议制度和建立责任考评机制;第三,为了切实保障检委会专职委员能充分履行职责,应当赋予专职委员如下权力:参会权、审查权、提案权、检察督办权、业务指导权;第四,专职委员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关系应当明确;第五,专职委员与其他委员及分管领导间的关系应当明确;第六,应当建立健全专职委员履行职责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