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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产品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金融产品种类亦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趋势。在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由于金融产品具有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的特征,金融产品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与知识经验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金融机构推荐或销售人员为了从中赚取更多的佣金或酬劳,并未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进行不当推荐,导致其遭受利益损失,因此大多数投资者以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提起诉讼。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作为保护弱势投资者的一项制度,已经成为国际共识。由于适当性义务引入我国的时间较晚,立法层级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散乱无体系,也未明确规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导致在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基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司法机关也越来越重视对投资者的私法救济。在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工作意见》,提出要加强投资者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因此迫切需要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相关民事案件着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其存在问题的症结点,以期更好地解决司法裁判中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实证研究,从了解适当性义务理论基础出发,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目前所能收集到的关于适当性义务民事案件的判决进行梳理与分析,进而发现适当性义务相关规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适当性义务的基本内涵进行简要介绍,其中包括适当性义务的概念及界定;其次是适当性义务的主要内容,包含的三个子义务;以及阐释违反适当性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类型,主要存在三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适当性义务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通过对案件数据来源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时空分布、案由统计、适用情况、民事责任承担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发现我国适当性义务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立法层级低、适用范围不明确、是否履行认定标准不明确、民事责任承担不合理等问题,并对上述问题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完善思考,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通过借鉴域外立法的成熟经验,对我国适当性义务的立法启示;二是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相关规则的建议,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