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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军队士气的重要工程。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逐步建立起一套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不仅保证了每年数十万军人顺利退出现役,而且为社会提供了大批有用人才,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主义建设。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机构不断改革、人员不断精简,政企分开、企业用人自主权扩大,民营、私营企业日益壮大。这些因素使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吸纳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能力不断降低,政府安置能力逐渐降低,退役军人安置问题出现了很多矛盾:政府安置与企业以市场为主导的用人权形成了冲突,政府希望企业多为政府解决困难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企业则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利益为最高目标,不愿承担或者勉强应付安置退役军人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民营、外资单位不断出现,与国有经济单位同样是独立的法人,担负相同的民事责任,但在安置退役军人时,国有经济单位仍然是安置主力,安置义务的不均衡大大降低了一些事企业单位安置退役军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退役军人素质与用人单位要求之间存在差距,军人退役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较欠缺,知识结构与地方上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军人得不到较好的安置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上访事件时有发生。部分民众对和平时期军人的价值抱有怀疑的态度,无法理解做好军人退役安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目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不好的情况下,部分下岗工人、待业青年甚至排斥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安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尽管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对退役军人安置有明确规定,但目前我国尚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专门法律对退役军人权益进行保障,立法需要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我国退役军人安置在理论上也存在缺位,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本文借鉴美国等国家在退役军人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对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法》提出几点构想:明确退役军人地位、退役军人安置以货币补偿为主要手段,以自主择业为主要形式,突出在就业支持、教育、医疗、住房、保险等方面对退役军人权益的保障。另外,有权利就有救济,本文还将就军人权益救济方面做一些探讨。本文将通过查阅文献和实地调查等研究方法,从理论、实践方面对退役军人安置进行一些思考,恳切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实现退役军人安置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使军人退役安置由政治任务转变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