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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数量不断攀升,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自2014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称为《指南》)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内,图形用户界面的司法保护也提上了日程。在2016年“北京奇虎、奇智公司诉江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之后,让大家意识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专利权纠纷解释》)审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并不能合理全面的保护该种设计,尤其是在侵权认定方面存在这许多弊病。所以,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规则的分析和探讨。文章即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图形用户界面侵权认定规则为研究目的,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图形用户界面概念特征和立法状况的总述、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中面临的困境、域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规则概述及分析与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规则额的完善建议这四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总体上的概述,初步介绍图形用户界面是什么。首先,根据学术研究和法律法规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称谓和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在明确其概念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出该种外观设计专利的四大现有特征:以工业产品为载体、保护范围及于整体设计、具有人机交互性、客体包含动态画面。此外结合具体案例介绍图形用户界面在《指南》和《专利权纠纷释解》中的规定情况,为后文探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困难作铺垫。第二部分,描述分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困境。根据具体的案例,在对该种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侵权认定时,有主要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护范围的界定不明确,侵权认定时产品与设计并重,导致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落空;二是认定主体的内涵不明确,容易导致法官随意选择认定角度;三是未规定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导致在侵权认定时产品和设计难以分离,从而产生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产品还是设计的疑问;四是认定标准上采用的“整体比较”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适用的是“混淆”标准。第三部分,概括域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规则并加以分析。在保护范围的确定上,日本着重于在申请文件上清晰明了的划出权利要求的范围;美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很好的实现了产品与设计的分离,图形用户界面及其部分能够单独获得专利权,在认定图形用户界面侵权时也无需考虑产品;在侵权认定主体的选择上,欧美日均认为该主体应当具有比普通消费者更广阔的知识和更高的观察力;在认定标准的确立上,大家都采用“混淆”标准,即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能否使主体混淆或误认。第四部分,结合上述域外侵权规则的经验,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规则提出现实可行的建议。首先,建议在权利要求时应当采用虚实线来划定权利范围;其次,为了在侵权认定时将产品与设计相分离,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并且提出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畴;再有,就是建议丰富充实我国认定主体“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和要求;最后,建议将“整体比较”的侵权认定标准变更为“混淆”标准,并加入新颖设计比较和设计空间等新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