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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主义是近代以来最有影响力的两大学派之一,其反对意志自由论,以行为人为中心,坚持社会责任论和目的刑论。刑法主观主义作为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思想,对世界刑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与客观主义相比,由于两者理论基础的对立导致了在诸多问题上的分歧,但从两者的比较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各有千秋,也均存在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把两个学派加以运用,有学者提出了折衷主义,但折衷主义还很不完善、不系统,在许多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在我国,围绕着学派之争及其与我国刑法的关系也存在着较为热烈的讨论。结合我国的刑法立法,不同的历史时期侧重也有所不同。实际上,刑法主观主义也不乏可借鉴之处,它对繁荣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也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介绍了刑法主观主义且与客观主义进行了比较,同时也介绍了折衷主义,并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加以论述。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观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该部分分析主观主义产生的社会根源。第二部分:主观主义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分析主观主义在方法论上坚持实证主义,论述实证主义的产生及其对刑法学的影响;在国家观和价值观上,主观主义坚持社会本位,介绍社会本位的产生及其对刑法学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观主义的主要内容。该部分笔者论述了决定论、行为人中心论、社会责任论和目的刑论。第四部分:主、客观主义之比较。该部分首先对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其次,在具体问题上,论述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犯罪论和刑罚论中诸多问题的不同认识。第五部分:折衷主义之提倡。该部分对主、客观主义进行评述,总结折衷主义的理论基础和主要内容。第六部分:折衷主义与我国刑法立法。该部分分析我国1979年刑法侧重主观主义,我国1997年刑法侧重客观主义,笔者还提出了折衷主义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