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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这一目的需要在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机制下才能达到。知识产权法通过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留出一定的公共利益空间来实现平衡机制。应如何在相关立法中把握好这个平衡点,这是一个现实性难题。这个现实的难题折射到药品专利的立法上出现了这样一个两难的处境:药品专利是推动发展医药事业的重要手段,不断研发特效、高品质的新药是维护和保障人类公共健康的需要,两者相辅相成,但研发与生产新药及其营销却主要在发达国家,而占世界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缺乏这种能力,大量患者因无力支付高价药丧失了治病的机会,面临着公共健康危机。因此,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保证药品的可及性,正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本文的第一部分以国际社会的热点案例作为引子,揭示了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可及性之间的矛盾。 第二部分对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可及性之间的矛盾进行法理性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与指导原则。 第三部分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探讨TRIPS框架内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引起的药品可及性问题的途径。笔者通过分析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在WTO的框架下协调公共健康所作立法之效力问题,指出实际执行的艰难所在。 第四部分是基于第三部分的进一步论述,尽管TRIPS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利用弹性条款解决自身的公共健康危机,但美国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与众多发展中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使得TRIPS协议的谈判成果更将成为一纸空文。笔者分析了美国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药品可及性的影响,并试图寻找发展中国家在法律上应对的办法。 第五部分的内容延伸到了美国与欧盟相关的国内立法,分析其在平衡药品专利与保证药品可及性时的政策选择。 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中国如何充分利用TRIPS公共健康协议的灵活性,借鉴他国经验,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所引起的药品可及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