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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本来是一种新型的商品销售模式,于20世纪40年代兴起后,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巨大的发展,并于20世纪80年代末传入我国。传销进入我国后,由于当时的中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产生了严重危害的社会危害后果,甚至出现愈演愈烈之势,98年后传销被全面禁止。之后人们谈传销而变色,传销成为违法犯罪的负面代名词。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传销、直销、金字塔传销等名词混杂在一起,对于传销和直销的区别更是模棱两可。本文将以传销的概念、特征为主线,厘清传销和直销、金字塔诈骗的界限,在此基础上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的进行恰当的定性,并对法律规定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见解。
除引言外,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传销的历史。通过对传销起源的简介,表明传销本来是一种价值中性的商品销售模式。然后介绍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步步揭示出“传销”一词在我国不同时期的不同含义。
第二部分,传销概念的争议。首先阐述了传销在法律上的不同规定,然后介绍学界的不同观点,并分析出这些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多层次直销上。这也是区分国际上定义的传销和我国定义的直销不同的关键所在。
第三部分,多层次直销。承接第二部分的内容,进一步阐述何为多层次直销,并通过多层次直销与传销的形似性和在中国变异的诱因的阐述,分析多层次直销为何在中国容易变异。尽管多层次直销容易变异,但是如果仅仅为了监管方便就一禁了之会有严重的不利后果。
第四部分,传销的概念。通过上文对多层次直销的解析,得出中国的传销概念不应包括多层次直销。即传销等同于国际上的金字塔诈骗。然后再进一步分析传销的特征,并通过和相关概念的区分,进一步清晰传销的概念。
第五部分,传销行为的定性。在界定传销概念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传销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这两个罪名的法条是竞合的关系,提出解决法条竞合造成的罪刑失衡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