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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状制度、陪审团制度或许还有巡回审判制度是学者们在考察普通法诞生或形成时必定考察的对象。在西方法学史中,早在中世纪时期,就有一大批著名法学家如格兰威尔、布拉克顿、科克等人曾对令状制及相关问题有过深入细致的研究。近代以后,许多法学家如布莱克斯通、梅因、波洛克和梅特兰等人,也均对令状制度研究青睐有加。20世纪以后,霍兹沃斯、甄克思、普拉克内特、哈默、密尔松、贝克及霍尔特等英国法学家在令状研究领域曾有过丰富的研究成果。此外,比利时著名法学家卡内冈也是这一研究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令状制度是法律史学者无法绕开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在各西方法学大家对这一问题论证的基础上,试图阐明令状的概念及其沿革、令状的起源及嬗变、令状的分类、行政令状的司法化、令状与程式诉讼的交互关系、人身保护令状的历史与现状以及令状的制度作用与历史价值等问题。全文围绕的一条主线是:令状经历了一个从行政化到司法化、从国王特权到保护人权的发展过程,且它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无意孕育出了普通法注重程序的气质。令状以及相应的程式诉讼大都在完成了它们的使命后,遵照事物的发展规律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然终究如梅特兰所言,“我们已经埋葬了程式诉讼,但它们仍然在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令状制度的幽灵仍萦绕着英美法。本文第一章为令状发展的法律背景——1873年前英国法院体系概况。该章讨论令状在诞生、发展直至废除等时期所处的法院体系背景。英国历史上主要有三种司法权,即公共司法权、封建司法权和国王司法权;三种司法权分别通过三套不同的法庭组织得以实施,即包括郡法院、百户区法院和村镇法院在内的社区法院,由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组成的封建法院,以及被称作“库里亚”即王廷的国王法庭。国王法院主要有普通诉讼法院、王座法院以及财政诉讼法院。第二章主要记叙了令状的概念、起源及主要发展时期。文章认为普通法上的令状不同于罗马法上的令状。英国的令状可以追溯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具体而言,大约在9或10世纪时期。令状的起源可追溯至诺曼征服前(1066年以前),诺曼王朝的威廉一世与威廉二世时期(1066-1100年)仍属于令状的萌芽时期;令状在诺曼王朝的亨利一世、斯蒂芬时期(1100-1154年)得到很大的发展;在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年)最为繁荣;此后,在安茹王朝的理查德一世、约翰和亨利三世时期(1189-1272年)中,令状仍保持了快速的发展,到安茹王朝的爱德华一世时期(1272-1307年)逐渐定型。从安茹王朝的爱德华二世到汉诺威王朝的威廉四世时期(1307-1833年)令状逐渐衰退并被逐步废止。第三章为令状的分类。该章详细论述了令状的分类;令状主要分为行政令状和司法化令状,也常分为权利令状和非常令状。权利令状又有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令状和带有权利令状性质的令状之分。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令状主要包括未密封权利令状和直属封臣指令权利令状。带有权利令状性质的令状主要有保证合理份额的权利令状、恢复圣职推荐权令状、寡妇地产权利令状、取得亡夫遗留地产令状以及限嗣土地受赠人令状。权利令状还可分为起始令状和司法令状;其中,起始令状主要包括指令令状、过错请求状、侵害令状及类案侵害令状。非常令状则主要有人身保护令状、训令令状、调卷令状、禁止令状、权利开示令状等。第四章为令状的司法化及中央集权的实现。该章详细论述了亨利二世法律改革与令状的司法化。亨利二世法律改革的几大新举措主要包括颁布法令或命令如《克拉伦登宪章》、《克拉伦登敕令》、《新近侵占土地条令》、郡长大调查令、《北安普敦敕令》、《武器敕令》等敕令。亨利二世通过设立由职业法官组成的专门性的法院、发展令状制度、建立巡回法院制度及引入陪审制等四大行动实现了中央集权。由此可见,司法化的令状是国王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第五章为司法化令状与程式诉讼。该章认为一国的程序制度或者属于有严格诉讼形式的程序制度,或者属于无严格诉讼形式的程序制度。英国的诉讼制度无疑有着严格的诉讼形式。程式诉讼在英国的发展经历了五个历史时期。第一时期是在1066-1154年;第二时期是在1154-1189年;第三时期是在1189-1272年;第四时期是在1272-1307年;第五时期是在1307-1833年。程式诉讼可分为不动产诉讼、对人诉讼与混合诉讼等三大类。英国法律史上主要有十大重要程式诉讼,分别是金钱债务之诉、请求返还扣留财物之诉、违反盖印合同请求赔偿之诉、收回非法扣留动产之诉、明示简式契约之诉、默示简式契约之诉、侵害之诉、类案侵害之诉、驱逐之诉及非法侵占之诉。第六章为人身保护令状。该章论证了人身保护令状的概念、起源与嬗变;人身保护令状的价值,其中《人身保护令法》被誉为另外一部《大宪章》;人身保护令状诞生的法律背景及初步发展等问题。人身保护令状被英国殖民者带到美国后,在美国得到了确立和发展,它还成为写入《美国联邦宪法》的唯一一种普通法令状。人身保护令状写入美国联邦宪法的渊源有英国的人身保护法实践、第一届大陆会议上发表的《告魁北克人民书》、早期制定的州宪法、1787年《西北准州地区条例》、殖民地宪章及法学家著述。纵观美国历史,杰斐逊、杰克逊、林肯及布什等昔日总统均试图或切实中止过美国公民享有的人身保护令宪法性权利。作为权力制约与平衡传统的产物,人身保护令状在今日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现实和行政权力庞大的事实下,正面临死亡的命运。200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布迈丁诉布什案”的判决作为一剂“强心针”暂时挽救了人身保护令状的生命。第七章为令状的历史价值。本文认为,令状制度对程序法的形成有积极意义,它要求特定的诉讼形式和正当的诉讼程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对程序法的发展特别是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形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令状制度还对实体法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合同法、现代侵权法、财产法及继承原则)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令状的发展轨迹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诉讼程式即是例证。除此之外,令状制度的历史价值还体现在它对于法律职业阶层形成、审判机构体系的完善、司法中央集权的确立、限制王权的传统和司法独立的理念以及独具特色的英美法学教育的形成等产生过的影响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