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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贴是政府用于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行政措施,对扶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其作为授益性行政行为,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所以须受宪法意义上的平等原则拘束。政府的经济干预措施若不当地介入自由市场,有可能破坏市场主体间原本平等的竞争关系。故应考虑引入“竞争者诉讼”对未受补贴竞争者进行必要的司法救济。竞争者诉讼本质为第三人利益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裁判影响行政机关既已作出的资源分配。该类诉讼不仅应具备“竞争关系存在”、“公权力介入”以及“行政诉讼为保障手段”三大要件,以区别经济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诉讼”,还应从宪法和法律层面探寻,其是否存在诉讼请求权,能否依托保护规范理论解释等。 就我国而言,适用经济补贴竞争者诉讼也必须考虑上述问题,根据我国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总结,在保护规范理论下重新解释“公平竞争权”及“利害关系”。其一,利害关系应当进行具体化操作,即依个案情况作出不同解释外,还需将个案中原告认为补贴对竞争状态所造成的影响纳入考虑;其二,经济补贴行为若欠缺法规范依据,经济补贴行为严重扭曲竞争关系,且未受补贴竞争者“利害关系”难以认定时,应允许竞争者直接以“公平竞争权”作为主观公权利依据,提起行政诉讼。经济补贴竞争者诉讼有望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竞争者提供司法救济路径,以对抗国家不法的经济干预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