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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竞价制度相比,做市商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该制度下的市场中存在着专门的流动性提供者,即做市商。通过对做市商的“做市”行为进行研究,传统理论普遍认为做市商制度主要具有两个功能:有助于交易指令的匹配,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助于大宗商品的交易,进而稳定市场。因此,做市商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新兴资本市场,比如美国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和日本的加斯达克市场等。正是鉴于做市商制度能对新兴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该制度被我国引入人民币外汇市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产权市场,这些资本市场的运行情况表明做市商制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确实是有利的,进而国内众多学者呼吁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中也引入做市商制度,以保证该市场能够平稳发展,并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了相关论证。然而,随着国内外对做市商制度研究的深入,一些与传统理论不相符的现象被发现,这些现象集中表明这样一个观点:虽然做市商制度能有效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但该制度是否真的能够长期稳定市场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为了回答做市商制度是否真的能够长期稳定市场这一问题,本文在国内外现有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构建出一个新的异质性资产定价模型,并通过研究该模型的性质特征得到如下结论:做市商制度并不是随时都能发挥稳定市场的功能,而是有条件限制的。同时,本文对与我国创业板市场相关的已有研究进行了归纳总结,从一定角度,论证了创业板市场在将来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以论证结果为前提,结合本文所构建新模型的基本结论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在将来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就如何确保做市商制度能有效稳定市场这一问题,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进而说明模型结论在现实资本市场的应用。本文共分五部分,具体的逻辑结构如下:第一章: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综述国内外当前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研究思路、方法和本文的结构安排;给出了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章:基于适应性理性概念的提出,引入Gaunersdorfer et al. (2008)构建的一类异质性资产定价模型,即GHW模型。本章的主要内容是:以理性人假设中完全理性这一假设的缺陷为契机,引出更具现实意义的适应性理性概念,并在此基础上介绍Brock和Hommes于1997年提出的适应性理性均衡,以及在1998年根据适应性理性均衡构建的一类竞价制度下的异质性资产定价模型(以下简称为BH模型)。随后,通过对BH模型优缺点的分析,将Gaunersdorfer et al. (2008)修正BH模型后而构建出的一类新异质性资产定价模型(以下简称GHW模型)引入本文,并概述GHW模型的优缺点。总体来说,GHW模型较BH模型更加完善,其结论也更加丰富,这也是笔者将GHW模型选作本文构建新模型(以下简称NGHW模型)基础的原因所在。第三章:做市商及做市商制度概述。本章内容包括:首先,从多个角度明晰做市商这个基本概念,阐述市场赋予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分析做市商在“做市”时的收入和成本,并按照市场特征对做市商进行了分类;其次,以做市商的“做市”行为为契机,对做市商制度的定义、分类、功能和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说明。第四章: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根据Chiarella和He(2003)的研究思路,在一定市场假设条件下,对GHW模型进行修定,使修定后得到的NGHW模型能刻画出做市商制度下的市场结构;另一方面,运用微分方程分歧理论和时频域分析法对NGHW模型的性质特征进行了研究,得到该模型的三个基本结论。第五章:本章内容包括:首先,初步概述NGHW模型的三个基本结论所蕴含的经济学观点;其次,就我国创业板市场在现阶段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其在将来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以论证结果为前提,结合NGHW模型的三个基本结论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在将来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就如何确保做市商制度能有效稳定市场这一问题,从制度自身设计、法律和监管等角度分别提出了若干建议,进而说明NGHW模型的三个基本结论对现实资本市场的发展所起到的指导作用。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如下:第一:本文基于Chiarella和He(2003)、Gaunersdorfer et al. (2008)的研究成果,在适当的市场假设下,构建出了一个新理论模型,即NGHW模型。第二:本文在数值分析过程中使用的是时频域分析方法(即小波包变换和短时傅里叶变换),这个方法的使用在本文研究所处的领域中具有一定新意,其原因在于已往的相关研究中,研究者对模拟数值进行分析时往往采用的方法要么是通过求取极大刘维尔特征指数来画出相应的分歧图,要么是计算模拟数值的统计特征。我们采用时频域分析方法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考虑到时频域分析方法可以对不平稳的模拟数据进行修补,以消除数值中的“噪音”;二是时频域分析方法本身适用于诊断性分析,有助于做市商制度下市场不稳定的成因研究。第三:在一定条件下,NGHW模型的研究结论对完善做市商制度下的市场监管体系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作用。以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为例,社会舆论的监管虽然一直被认为是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在研究NGHW模型时,我们用现代数学理论去证明了,在做市商制度下的市场中,市场投资者的预期会对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影响,这说明我国监管部门应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管,进而对市场投资者的预期进行正确引导,以保证市场稳定。第四:NGHW模型的研究结论有助于我国对做市商制度相关法律的设定。目前,诸多学者主张借鉴国外的现有法律,来解决我国做市商制度相关法律不完善这一问题,而美国规定做市商给出的双向报价之间存在的买卖价差不能超过5%就是主张借鉴的诸多法律之一。但国内外证券市场之间的差异性使得5%的法规设定不具有照搬的可行性,这在NGHW模型的研究结论中得以证明,并依据NGHW模型的结论提议:对于5%这一设定的借鉴,应按照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客观环境进行合理修正。虽然本文如上所述具有多个新意点,但不可否认的是本文的研究依然存在不足,并存在可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A:由于本文模型的构造是建立在各种假设基础上,因此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找到与模型一致的资本市场,只有对市场活动进行一定限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我们的研究结论进行验证。B:对某些问题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以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例,虽然结论表明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和市场投资者的“参与”行为将共同影响市场走势,但两者对市场走势的影响各有多大却没能具体指出,这就需要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具体化。然而,在相关数据缺乏、部分研究对象无法量化的前提下,不可能对该问题进行实证研究。C:对于模型本身来说,仍具有可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以模型中的市场结构为例,假设市场中只存在两种资产:一种是无风险资产;另一种是风险资产。虽然这样的简化假设在目前金融理论研究领域十分普遍,但与现实之间的差异却不可忽视。针对这种差异,笔者认为如果能将风险资产的数量扩展为n,那么模型的结论会更富有现实性,这是本文模型可拓展的方向之一。D:虽然本文的研究工作是建立在国内外已有研究结论的基础之上,并借鉴了许多专业人士对该领域研究的观点(比如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创业板在引入做市商制度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及监管缺陷等),但鉴于笔者并没有在实际生活中真正从事过与本文研究相关的具体工作,进而对这些问题的见解深度上略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