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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角色是指作品中的艺术形象,通常指在电影、电视、动画等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动物或机器人等,也包括用语言表现的作品中虚构形象。虚构角色通常伴随作品的广泛传播而被人所熟知和喜爱,但有些虚构角色具有独立性,即使出现在与原作品无关的场合,人们也能辨认出它们,这使得将虚构角色从原作品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利用成为可能。比如把著名的虚构角色的形象贴附在商品上,或是用于广告宣传中等。这样可以借助人们喜爱著名虚构角色的心理,来提高产品的消费吸引力。由于虚构角色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驱使人们以各种形式对其加以开发利用,由此产生如何对这些开发利用加以规范的问题。本文在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国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虚构角色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文章除引言外,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虚构角色的基本问题。完整的虚构角色由三部分构成:姓名、外貌和性格。根据刻画虚构角色之作品类型的不同,可以将虚构角色分为三类:即文学角色、卡通角色和视听角色,三者各有其特征,因此在保护上也有所区别。对虚构角色的利用主要有两种性质不同的形式,一是在文艺创作领域的利用,即利用著名的虚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二是商业性利用,即将虚构角色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促销中。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增加社会精神财富的活动,关系公共利益,后者则不具有这种性质。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在保护虚构角色方面的模式。虚构角色与娱乐产业紧密相关,由于美国的娱乐产业非常发达,很早就出现了与虚构角色有关的纠纷,在这方面有大量的案例,学者的著述也比较丰富,可以为我国保护虚构角色提供有益的借鉴。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以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构角色提供交叉保护,导致在文艺创作领域保护过度,限制了创作自由;而对虚构角色的商业性利用则保护不足,不能充分保护创作者的经济利益。 第三部分对如何构建我国保护虚构角色的法律模式提出建议,认为应当区分虚构角色的两种利用形式予以分别对待。对于虚构角色在文艺创作领域的利用,由于涉及新作品的创作,是增加社会精神财富的活动,关系公共利益,对此不应加以过多的限制,以免限制创作自由。版权法就足以为虚构角色文艺创作领域的利用提供充分的保护,同时避免了商标法和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