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派驻基层检察室制度经历了初步探索、发展繁荣到调整控制等阶段跌宕起伏的变化过程,到本世纪初已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近年来,在中央着力促进工作重心下移,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促进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载体,开始逐步发挥作用。由于历史上派驻基层检察室发展失败的惨痛教训,加之国家层面上对该项制度的规范缺位,各地虽然进行了较为积极的探索,但仍然没有形成科学统一的工作模式和制度规范。尤其对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更准确地把握其职能定位、如何更科学地加强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缺乏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本文在深入研读我国相关文献著作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搜集了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方面的有关数据。通过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系统研究等方法,进行认真分析和系统梳理后,首先从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历史发展沿革入手,对新形势下加强检察室建设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模式的归纳,总结出已有模式存在的缺陷,以及当前条件下推进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现实障碍;通过分析研究国外派驻基层检察制度,尤其是美国社区检察制度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归纳出其对加强我国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文章最后通过分析历史和现有检察室的优劣利弊,确定了派驻基层检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重点阐述了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并提出应当赋予其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职务犯罪初查(初核)、办理具有和解可能轻微刑事案件、社区矫正监督及行政执法监督等五项具有法律监督属性、需要特别授权的“特色职能”,应当赋予其包括犯罪预防和案后帮教、受理控申举报、法制宣传和矛盾化解等具有社会综治属性、可自然取得的“基础职能”;并从加强授权和工作激励机制建设、加强业务衔接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与辖区党委政府的关系等方面入手,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能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