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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一种伴随着现代互联网金融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投融资工具,可以视为“普惠金融”的一种衍化方式,在这种投融资方式中,主要涉及到且需要着重关注的是融资项目方、投资者,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股权众筹在最近几年内迅速发展,已经逐渐演变成为中小微型企业,尤其是无形资产率较高的中小微企业,与普通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有效解决彼此投融资需求的新桥梁与纽带。但是股权众筹在目前没有高位阶法律认可的情况下,其合法性仍受争议,监管薄弱或不力,平台鱼龙混杂、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均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无法受到行之有效的保障。本文在导言中将例举一则现实中操作失败的股权众筹案例为出发点,进而引出对于股权众筹法律监管体系如何构建这一主题的思考与论证。在第一章,首先简述股权众筹的概念、特点及交易模式,对股权众筹有一个直观的了解。股权众筹的合法性是研究股权众筹监管体系的前置条件。到目前为止,股权众筹仅在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无专项的法律规范予以支持。这使股权众筹合法性地位受到考验,而股权众筹平台也不规范,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陷入欺诈风险、投资者权利行使风险和资金募集和存管风险。对于股权众筹合法性问题,第一部分还概括性介绍了国外对股权众筹的立法与监管制度,如美国JOBS法案、SEC《众筹规定》及英国FCA有关众筹规定,并分析了国外有关股权众筹立法的异同点,以期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之构建有所帮助。第二章的主题是股权众筹平台监管体系的构建,即从股权众筹平台的角度出发,对我们现有立法及立法建议如何规范股权众筹平台进行阐述,并提出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同时,借助参考国外立法机构对于股权众筹平台所形成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美国的JOBS法案及先行的《众筹规定》,英国FCA所制定的《关于通过网络众筹及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为“《监管规则》”)等法律文件,通过对上述类似法律文件及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对比,了解与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设置的法律逻辑。通过对国外立法机构对于股权众筹平台如何监管问题上的对比,归纳并总结出我国应该如何从设置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制度、强化平台信息审核与披露义务、设计资金托管与投资保险制度等多角度多方位来考虑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并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切实有效的调整与保障。在第三章,从股权众筹融资者的角度出发思考如何构建股权众筹法律监管体系。首先分析我们目前现有立法及立法建议是如何规制股权众筹融资者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是融资者应尽的义务,但目前立法并未特别规定融资者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披露期限,也未明确信息披露不实或遗漏、虚假陈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章概括性阐述了美国JOBS法案、《众筹规定》及《监管规则》如何监管融资者,并以此借鉴,对构建我国融资者的监管体制展开思考。本章重中之重,是从对融资者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责任两方面来开展分析并思考如何构建融资者监管体系。第四章,从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探索如何构建投资者相关权利的保障机制。如何设置“合格投资者”的评价标准与权益保障制度是本章的重点,合格投资者评价制度将根据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具体评析,使其投资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本人实际投资需求、投资能力相适应,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参照“证监会105号”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评价标准,同时针对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指标、“金融资产规模”指标与“收入水平”指标这三个维度,采取共同性、综合性的评价标准体系来予以评定。通过阐述美、法、英三国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可得知认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重点是投资者是否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主要通过考察及衡量投资者是否具备现实的投资经验、投资常识、对某一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投资风险掌控及承受能力等主观方面的因素,同时结合投资者拟用于投资的财产数额、投资者个人收入情况或资金周转情况等客观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分析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本章第二节阐述投资者权利保障机制,主要从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冷静期规则、退出机制这三方面来入手构建投资者权利保障机制,以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具有强大的生命性和创新性。但在发展初期,没有高位阶的法律予以支撑其合法地位,处于灰色地带的股权众筹仍欣欣向荣,因此构建良性的股权众筹监管体系已刻不容缓。本文从股权众筹平台、投融资者与投资者三方角度出发,通盘考虑股权众筹参与主体的权义,并借鉴国外有关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制度,构建了以股权众筹平台准入机制、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权利保障机制为重点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希冀此文对日后股权众筹监管体系之构建尽到绵薄之力。